项目名称: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
项目地址:泸州市纳溪区
项目简介:
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两条生产线主要为200t/a唑草酮和200t/a甲磺草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中间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故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该公司涉及使用大量的危险化学品为液氯、甲基磺酰氯,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10部委局联合公告【2022】第8号),氯属于危险化学品(危序号:1381)、甲基磺酰氯属于危险化学品(危序号:1126),故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19日获得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换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甲基磺酰氯:300吨/年;氯1762吨/年,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日。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川泸危化使字【2022】01号)即将到期,拟申请更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的要求进行辨识,该公司生产工艺涉及的氧化工艺、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烷基化工艺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12号)的要求进行辨识,生产过程涉及的甲苯、甲醇、乙醛、丙烯酸、氯、氢气、天然气、三氯甲烷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该公司储存单元中硝酸罐区构成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1、仓库6、仓库8构成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经检查该公司不存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中认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自上次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三年内,企业周边环境、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和装置变化情况见第2.10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换证,需要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为此,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铭智安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承担该公司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我公司接受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委托后,组织有关专家和评价人员,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依法评价的原则。于2025年1月9日对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生产及辅助场所进行了现场勘察和全面数据收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了《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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