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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盛川石化有限公司新繁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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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成都盛川石化有限公司新繁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项目地址:成都市新都区
项目简介:
       新繁加油站站内有4座30m³卧式SF双层埋地储罐,其中2座92#汽油储罐,1座95#汽油储罐,1座0#柴油储罐,油罐总容积120m3,柴油折半后容积为105m3。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3.0.9条,属于二级加油站。

加油站储存、经营的物料主要是汽油和柴油,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监总局十部门令20155号,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2022年第8号公告修订规定可知,汽油、柴油均为危险化学品,且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文)规定,汽油被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汽油属于特别管控化学品。

为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2021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2015修正)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该办法还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向发证机关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新繁加油站2022年8月在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审批局取得了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川蓉新都危化经字[2022]00036。有效期为:2022年08月20日至2025年08月19日。现阶段该加油站为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特此委托四川铭智安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实施安全评价,编制《成都盛川石化有限公司新繁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我公司接受评价委托后,立即成立评价小组,派遣安全评价人员对加油站进行了现场勘查、数据采集及资料收集,在资料数据收集整理、标准规范查阅、与加油站负责人充分交流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和针对性原则,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相关评价导则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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