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渠县英程飞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项目地址:达州市渠县
项目简介:
渠县英程飞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将位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作为气体经营门店,已取得房产证。渠县英程飞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乙炔、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原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十部委联合发文〔2022〕第8号调整),渠县英程飞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经营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乙炔和氩[压缩的或液化的],均为危险化学品,且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原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文)规定,乙炔被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70号,〔2009〕第18号修订,〔2014〕第13号修订,〔2021〕第88号修改)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修改)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令修改)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渠县英程飞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铭智安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实施安全评价,编制《渠县英程飞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我公司本项目评价小组于2026年2月对渠县英程飞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勘查、数据采集及资料收集,就现场情况与业主单位充分交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和针对性的原则,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着重辨识分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程度及其危害后果,查找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部位及存在方式,合理划分评价单元,正确选择评价方法,编制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现场安全检查表,根据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得出评价结论。
本项目安全评价过程,我公司得到了渠县英程飞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大力配合与支持,使得评价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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